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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考核与分配工作...

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考核与分配工作的通知

吉发改价调办〔2023〕21号
2023-01-19
索 引 号:1122000001354439X3/2023-00236
分 类:价格调控与管理;通知
发文机关:吉林省发展改革委
成文日期:2023年01月09日
标 题: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考核与分配工作的通知
发文字号:吉发改价调办〔2023〕21号
发布日期:2023年01月19日
索 引 号:1122000001354439X3/2023-00236分 类:价格调控与管理;通知
发文机关:吉林省发展改革委成文日期:2023年01月09日
标 题: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考核与分配工作的通知
发文字号:吉发改价调办〔2023〕21号发布日期:2023年01月19日

关于开展202 3 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考核与分配工作的通知

吉 发改价调办 〔 2023 〕 21 号

各市(州)、县(市)发改委(局):

根据《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》(吉财建[2016]589号)、 《关于印发〈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考核与分配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吉省价调 [2016]172号 )等有关文件 规定,经与省财政厅沟通,决定开展202 3 年度 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 资金奖补考核与分配工作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本次奖补考核与分配工作严格按照《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考核与分配办法(试行)》规定执行。

二、本次分配的奖补资金为202 3 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,主要对各市(州)、县(市)上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稳定物价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考核,依据考核结果制定分配计划。

三、 各 市(州)、县(市)要严格按照《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考核与分配办法》(试行)规定的考核项目和考核内容 对本地上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各项稳价工作完成情况进行 自评(见附表),并将自评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于 2023年1 月 31 日前 报送给省发改委价调办。

四、 省发改委价调办 根据各 市(州)、县(市)报送的 自评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,结合各地上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奖补资金绩效完成情况进行初审,确定202 3 年度奖补资金分配重点考核单位。

五、通过实地核查的方式,对重点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,以此作为 制定 202 3 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分配计划的重要依据。

六、202 3 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分配计划 需 经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 讨论通过后,送 省财政厅 审核同意。根据 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》 (吉 政函 〔20 18 〕 72号 ) 规定的报批程序,最后 由省财政厅集中统一提交省政府党组会议审议批准。

七、本次奖补考核 工作由省发改委价调办具体负责。

吉林省发展和 改革 委员会

2023 年 1 月 9 日

附件: 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考核自评表.doc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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